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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业企业制售安装铁塔征税问题的批复

颁布时间:1999-08-24  发文字号:晋国税流发[1999]第41号

各地、市国税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业企业制售安装铁塔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50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业企业制售安装铁塔征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9)505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铁塔安装业务纳税问题的请示》(冀国税发(1999)152号)收悉,关于工业企业制售安装用于通讯、电信的铁 塔如何征税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工业企业生产销售用于通讯、电信的铁塔同时提供建筑安装劳务,属混合销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 条规定,对其取得的货物及建筑安装劳务收入应当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对工业企业异地销售安装铁塔,其纳税地点的确定,应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3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