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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从事金银饰品业务单位重新换发《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登记证》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9-11-08  发文字号:晋国税流发[1999]第57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直属分局: 根据总局《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结合中国人民银行太原市中心支行“关于重新颁发《经营金银业务许可证》的通 知”精神,省局决定对我省从事金银饰品业务单位消费税纳税人进行重新认定并换发《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登记证》(以下简称《登 记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认定、换证范围 省内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颁发的《经营金银业务许可证》的新开业的经营单位都必须向核算地县以上国家税务局申请办理税务 登记,并同时申请办理消费税认定登记;原持有税务部门颁发的《登记证》且正常经营的单位此次同属认定、换证范围。 二、 认定办法 新开业经营单位办理消费税认定时,需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仍按《金 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国税发(1994)26号)通知要求报送。 三、 换证办法 对原持有税务部门颁发的《登记证》的经营单位,需重新认定时,税务部门须同时收回旧的《登记证》。因故(丢失)不能交回的,要向税 务部门写出书面报告说明情况,并在《山西日报》上刊登遣失声明,否则不予换发新的登记证。 四、 换证时间 换证时间从2000年1月1日-1月31日止。 五、 具体要求 各地要抓紧时间通知纳税人办理认定及换证事宜,关于1999年12月到省局流转税管理处领取新的认定登记证。换证结束后,要以书面材料向 省局报告换证情况。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