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 页 > 财税工具 > 山西国税法规 > 正文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县级供电企业行业性质认定问题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9-12-24 发文字号:晋国税流发[1999]第73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县级供电企业行业性质认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84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县级供电企业行业性质认定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9)847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县级供电企业行业性质定性问题的请示》(豫国税发(1999)21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独立核算的县级供电企业趸售电,不改变电力产品的基本性质,不存在加工和生产环节,税收上一直是按商业企业对待。由于《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015号)规定商业企业购进的货物只能在付款以后才能抵扣进项税额,对电力企业
的影响较大,考虑到电力产品的特殊性,经研究,决定从2000年1月1日起,对独立核算的县级供电企业在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时,其进项税
额计算可比照工业企业有关进项税额申报抵扣时间的有关规定处理。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