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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品混凝土实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0-04-03  发文字号:晋国税流发[2000]第11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品混凝土实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3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年四月三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品混凝土实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0)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部分地区反映,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由于其外购原材料难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不足,造成企业税收负担较高,为了平 衡企业的税收负担并便于对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税收征管,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的商品混凝土,按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自2000年1月1日起按照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但不得开具增值税 专用发票。 二○○○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