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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白银生产环节征收增值税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0-04-03  发文字号:晋国税流发[2000]第13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白银生产环节征收增值税的通知》[国税发(2000)5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年四月三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白银生产环节征收增值税的通知 国税发(2000)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白银管理体制改革的指示,现就白银产品有关增值税政策规定如下 : 自2000年1月1日起,对企业生产销售的银精矿含银、其他有色金属精矿含银、冶炼中间产品含银及成品银恢复征收增值税。 二○○○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