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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0-06-14  发文字号:晋国税流发[2000]第21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发(2000)93 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明确以下几点,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对本地区饲料生产企业执行国税发(1999)39号通知的有关情况进行一次摸底调查。摸清本地饲料生产企业户数;年度申办并享 受减免税的户数及实际免税额;年度未申办免税户数的原因、存在问题及建议等情况。调查结果于7月底前报省局。 二、 根据省局晋国税流发(1999)20号通知第三条规定,饲料生产企业免税必须实行年度审批的办法,各地对符合国税发(1999)39号通知 的饲料生产企业,必须凭省级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和饲料企业管理部门每年度出具的证明、审核意见于每年8月底前上报省局审批。 三、 各地要加强对饲料生产企业的减免税管理,凡未经审批的饲料生产企业,一律不 得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 二○○○年六月十四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国税发(2000)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最近,部分地区的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反映饲料的征免税问题应进一步给予明确,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039号]中第三条“本通知自1999年1 月1日起执行”修改为“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纳税人已纳增值税可以从以后的应纳增值税当中抵减。 二、 对大豆粕、菜籽粕、棉籽粕、向日葵粕和花生粕,自2000年6月1日起,按照单一饲料免征增值税。 二○○○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