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 页 > 财税工具 > 山西国税法规 > 正文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0-02-16  发文字号:晋国税流发[2000]第3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铁路货运价格调整后运输费用抵扣问题的通知》[晋国税流发(1999)18号]同时废止。 各地要对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项目调整后对当地税收收入的影响进行一次调查,调查报告于四月底前上报省局。 二000年二月十六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0)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据一些地区反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货运价格调整后运输费用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124号]文件下发后,发生在铁路临 管线及铁路专线的货物运输费用由于得不到增值税抵扣,造成部分纳税人增值税负担上升幅度较高,为了平衡铁路运费的增值税抵扣政策, 现将铁路运费抵扣范围重新明确如下: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铁路运输费用,准予抵扣的范围限于铁路运输部门开具的货票上注明的以下项 目:运输运营费用(即发到运费和运行运费);铁路建设基金;临管铁路运费及新线运费(包括:大秦煤运费、京秦煤运费、京原煤运费、 丰沙大煤运费、京九分流加价、太古岚加价、京九运费、大沙运费、侯月运费、南昆运费、宣杭运费、伊敏运费、通霍运费、塔韩运费、北 仑运费)。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货运价格调整后运输费用低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124号]废止。 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二000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