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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计算机软件征收流转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0-08-24  发文字号:晋国税流发[2000]第43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计算机软件征收流转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3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要对计算机软件企业进行一次调查,将计算机软件企业户数、税款征收情况及在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了解,调查情况于2000 年9月底前上报省局。 二OOO年八月二十四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计算机软件征收流转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0)1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9)273号],对于1999年10月1日以后计算机软件征收营业税、增值税的问题作了具体规定。近据部分地区反映,在该通知下发 前,由于原有税收政策对计算机软件如何征税规定得不够明确,各地在对计算机软件如何征税的问题上理解和执行不尽一致,另有部分地区 反映由于收到文件较晚,能否推迟执行文件。为了规范税务机关的执法行为,经研究,现对上述问题明确如下: 一、1999年10月1日前,纳税人销售计算机软件或销售机器设备附带的计算机软件(以下简称计算机软件),已征税的,无论是只征收营业税 增值税中的一种税,还是既征收了营业税又征收了增值税,均不作纳税调整;未征税的,按照财税字(1999)273号文件的规定补征营业税或 增值税。 二、1999年10月1日前,纳税人进口计算机软件供自己使用的,无论是进口环节缴纳了增值税还是按规定免征了增值税,向境外支付的软件费 凡未征收营业税的不再补征营业税;进口后在境内销售的,其征税问题依照本通知第一条的规定办理。 三、各级税务机关应严格执行财税字(1999)273号文件所规定的执行时间。1999年10月1日以后,纳税人销售计算机软件,凡未按该文件有 关营业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规定而征收营业税或增值税的,必须纠正并做税款补、退库处理。 四、财税字(1999)273号文件第一条第(四)款所称“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是指经国家版权局中国软件登记中心核准登记并取得该 中心发放的著作权登记证书。 二OOO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