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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河小浪底水库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0-09-15 发文字号:晋国税流发[2000]第48号
运城地区国家税务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河小浪底水库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610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
执行。
一、黄河小浪底水库山西部分的税收征管,由垣曲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负责,你局要主动与河南省水库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
务局取得联系,尽快将总局的政策精神落实到位,做好各项征收管理工作。
二、关于税收入库级次问题。按27.04%的比例征收的增值税,75%部分缴入中央级金库,25%部分暂缴入县级金库;随同增值税附征的城建
税、教育费附加按现行规定执行;有关其他财政问题由省财政厅另行通知。
三、有关税收会统核算问题,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将另行通知。
二OOO年九月十五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河小浪底水库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0)610号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明确黄河小浪底水库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报告》[晋国税流函(2000)22号]收悉,现将黄河小浪底水库发电后有关增值税征收
及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有关增值税分配比例问题
黄河小浪底水库发电后其销售的电力产品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应分别在河南省和山西省按照72.96%和27.04%的比例就
地缴纳,然后再由两省分别按税款入库级次规定入库。
二、有关增值税管理问题
(一)黄河小浪底应在河南省水库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分别办理税务登记,同时将《税务登记证》正本复印件分别转交山西省
水库所在地的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
(二)黄河小浪底水库销售电力产品时应向河南省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同时还应向山西省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申报表(复
印件),并在申报表空白处注明在两省缴纳增值税的比例及税额。
(三)对该企业的税务稽查工作由河南省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实施,稽查结束后应将税务处理决定书复印件送山西省水库所在地主管税务机
关,在查补的各项税款按规定比例由两省主管税务机关分别征收。
(四)本通知自2000年7月1日起执行。
二OOO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