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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山西漳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纳税地点等问题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0-02-28 发文字号:晋国税流发[2000]第6号
长治市、运城地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近接长治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漳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下辖漳泽电力、检修公司等纳税地点的请示》[长国税征发(2000)15号]
和山西漳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明确我公司主管税务机关的请示》[漳电办字(2000)11号]。漳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下辖漳泽
发电厂、河津发电厂、检修公司三个分公司,总部迁至太原市为利润核算中心,统一核算,统一纳税;三个分公司为成本中心,不单独核
算,经营地分别在长治市和运城地区河津市。根据现行税法规定,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增值税缴纳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增值税纳税地点: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
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规定,漳泽发电厂、河津发电厂、检修公司三个分公司的增值税的
纳税地点分别为各自经营所在地。征税办法按晋国税流发(1994)34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64号《电力产品征
收增值税的具体规定》中第二条有关规定执行。
漳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总部发生的增值税应抵扣的进项税额,可在漳泽发电厂进行抵扣,抵扣凭证应逐月及时转至漳泽发电厂。
二、关于企业所得税缴纳问题
鉴于漳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总部对所属分公司实行统一核算,计算收支和盈亏,其分公司不独立核算盈亏,对在生产过程中所发生的成本、
费用开支,实行经费报账制的情况,同意山西漳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以山西漳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公司
总部所在地太原缴纳企业所得税。期预算级次按照财政部和山西省财政厅有关规定执行。
三、关于征收管理问题
漳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主管税务机关为山西省国家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由山西省国家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颁发税务登记证,分公司生产经
营地国税机关颁发注册税务登记证。该公司及其分公司应及时到各自的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并接受监督管理。
二000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