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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工电子科研生产免税凭印问题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0-02-28  发文字号:晋国税流发[2000]第7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工电子科研生产免税凭印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0年二月二十八日 关于军工电子科研生产免税凭印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1999)8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今年9月,我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品科研生产免税凭印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633号),对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 员会军品科研生产合同的审核签证章问题进行了明确。近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反映,1998年9月,经国务院批准,在原邮电部 与电子工业部的基础上组建了信息产业部。原电子工业部承担的军工电子行业管理的政府职能,包括科研生产规划、计划和合同的管理职 能,统一划转到信息产业部。 为使军工电子科研生产的税收征管工作与军工电子科研生产合同的审核鉴证工作相衔接,信息产业部对军工电子研制合同和生产(订货)合 同的审核鉴证,需加盖"信息产业部武器装备研制合同审核专用章"和"信息产业部军工电子装备生产专用章",并以此作为免税印鉴的依据, 原电子工业部审核鉴证合同的相关印章停止使用。 附件:1、{信息产业部军工电子装备生产专用章印模式样} 2、{信息产业部武器专备研制合同审核专用章印模式样}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