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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九铁路运费抵扣进项税额问题批复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1-03-03  发文字号:晋国税流发[2001]第11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九铁路运费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103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一年三月三日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九铁路运费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0]1037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合九铁路运费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请示》(皖国税发[2000]16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合九铁路运输费用中的“铁路货物运费”和“代收国铁运费”,其性质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 税发[2000]14号)中列举的准予抵扣的运费项目相同。因此,对合九铁路的上述两项铁路运费,可列入增值税的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二OOO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