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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1-05-11  发文字号:晋国税流发[2001]第20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247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OO一年五月十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凼[2001]247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苏国税发[2000]34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与总机构实行统一核算的分支机构从总机构取得的日常工资、电话费、租金等资金,不应视为因购买货物而取得的返利收入,不应做冲减进 项税额处理。 二OO一年四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