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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1-05-11  发文字号:晋国税流发[2001]第22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248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OO一年五月十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1]248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增值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请示》(苏国税发[2000]554号)收悉。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第一条“拖拉机底盘属于农机零部件,不属于农机产品,因此,拖拉机底盘也应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的规定废止) 一、 关于薄荷油、拖拉机底盘适用税率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对“食用植物油”的注释,薄荷油未包括在内,因 此,薄荷油应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拖拉机底盘属于农机零部件,不属于农机产品,因此,拖拉机底盘也应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 关于收购免税棉花抵扣税率问题 根据现行规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棉花经营单位向农业生产者购进免税棉花,可根据农产品收购凭证注明的收购金额按13%的税率计算 抵扣进项税额。这里的“棉花经营单位”不包括良种棉加工厂和纺织企业。良种棉加工厂和纺织企业直接向农业生产者购进的免税棉花,应 按10%的税率抵扣。 二OO一年四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