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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资源结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5-06-25  发文字号:晋国税流一发[1995]第13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财政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44号《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对文中第 一条的规定补充明确如下: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货物掺有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生产的墙体材料,凡掺兑量在30%(不含30%) 以下的。仍按原省税务局晋税流发(1994)第42号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04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与此同时省国税局晋国 税流发(1995)16号文中第七条规定不再执行。 一九九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通知 财税字[1995]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有关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 对企业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的建材产品,在1995年底以前免 征增值税。 二、 对企业利用废液(渣)生产的黄金、白银,按照现行对黄金、白银生产的税收政策,在1995年底以前免征增值税。 三、 本通知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一九九五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