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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对增值税会计处理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5-09-01  发文字号:晋国税流一发[1995]第21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财会字(1995)22号《关于对增值税会计处理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特此通知。 一九九五年九月一日 财政部关于对增值税会计处理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 财会字[1995]22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分别反映企业欠交增值税税款和待抵扣增值税情况,根据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现对增值税的会计处理作如下补充: 一、企业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设置“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企业月终时转入的应交未交增值税额,转入多交的增值税也 在本明细科目核算。 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转出未交增值税”和“转出多交增值税”专栏,分别记录一般纳税企业月终转出未交或多交的 增值税。 月份终了,企业应将当月发生的应交未交增值税额自“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记“应交税金—— 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将本月多交的增值税自“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 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 科目。 当月上交本月增值税时,仍应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当月上交上月应交未交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二、“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抵扣的增值税。 “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多交的增值税,贷方余额,反映未交的增值税。 三、企业应对“应交增值税明细表”作相应的调整,具体格式如下: {应交增值税明细表} 一九九五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