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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复混肥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5-09-19 发文字号:晋国税流一发[1995]第25号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70号“《关于复混肥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五年九月十九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复混肥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财税字[1995]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自1995年1月1日起至1995年12月31日止,对以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生产销售的复混肥免征增值税。现对
复混肥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述复混肥是指用化学方法或物理方法加工制成的氮、磷、钾三种养分中至少有两种养分标明量的肥料,包括仅用化学方法制成
的复合肥和仅用物理方法制成的混配肥(也称掺合肥)。
二、本通知所述以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是指企业生产复混肥产品所用的免征增值税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于70%。免征增
值税化肥是指企业外购或自产财税字(94)004号文件规定的免征增值税的化肥品种。
三、为简化手续,对本通知到达之日以前已计征入库的复混肥产品增值税税款,应从企业以后月份应纳增值税税款中抵减,应纳增值税税款
不足以抵减的部分,在1995年底以前由当地税务机关办理退税。
一九九五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