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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铸锻件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6-04-02  发文字号:晋国税流一发[1996]第11号

太原市、临汾地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16号《关于铸锻件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附件所列的230家享受商品铸锻件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企业名单,涉及我省3户企业,具体名单是: 企业名称 详细地址 太原重型机器厂 山西省太原市玉河街53号 山西临汾机械铸造厂 山西省临汾市解放东路71号 山西锻造厂 山西省翼城县102号信箱 具体退库手续,仍按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95)晋财预字第10号、晋国税流发(1995)10转发的财税字(94)092号文件规定执行。 一九九六年四月二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铸锻件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 财税字[1996]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理处(包括 原省会所在地计划单列市):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铸锻件产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如下: 一、在1997年底以前,对本通知附件所列230家铸、锻企业生产销售的用于生产机器机械的商品铸锻件,实行增值税先按规定征收,后按实际 缴纳税额返还35%的办法,具体退库手续,仍按(94)财税字092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铸锻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出口的货物不适用先征后返还增值税的办法。 三、本通知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享受商品铸锻件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企业名单 一九九六年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