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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宣传文化单位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6-04-02 发文字号:晋国税流一发[1996]第13号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23《关于对宣传文化单位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实际,再明确
以下两点,请各地一并贯彻执行。
一、《通知》第一条规定对出版物实行增值税先征税后退税优惠政策的范围仍按我局晋国税流一发(1995)1号通知第一、二、三条补充规定
列举项目和我局晋国税流一发(95)36号增列名单执行。
二、《通知》第二条关于“对全国县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销售出版物的增值税继续实行先征后退办法”的规定仍按我局晋国税流
一发(95)1号通知第四条规定执行。
一九九六年四月二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宣传文化单位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6]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财税优惠政策的规定>的通知》([94]财税字第089号)
和《关于对宣传文化单位增值税先征后退范围等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5]41号规定的对宣传文化单位的增值税优惠政策重新明确如
下:
1、原规定对出版物实行的增值税先征税后退税的政策暂继续执行到1996年底。
2、对全国县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销售出版物的增值税,在1996年底以前暂继续实行先征后退的办法。
3、经国务院批准的电影制片厂销售的电影拷贝收入,在1996年底以前暂继续免征增值税。
4、增值税先征后退的具体办法仍按原规定执行。
一九九六年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