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 页 > 财税工具 > 山西国税法规 > 正文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6-04-19  发文字号:晋国税流一发[1996]第16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省局业以晋国税流一发(1996)7号、8号、9号、11号、12号、13号、14号文及时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优惠政策规定转发各地 (市)局。其中国家对部分行业与产品继续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并增列了产品项目:对部分行业与产品则停止执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由于 征免范围发生变化,希望各地在接到省局文件后,逐项认真清理,做好征管衔接工作。 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从1996年4月1日起新增列的免税产品,首先结清1996年3月底前的应交增值税,并及时清理入库。其次,应按照省局晋国税流一发 (1996)12号转发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18号文件的规定,计算调整其期初存货已征税款,要认真填写期初存货已征税款 调整表,并给企业下达期初存货已征税款调整通知和调帐通知书,要求企业做相应的帐务调整,把免税产品的已征税款从“待摊费用一期初 进项税额”转入存货成本中。该部分不予抵扣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应从1995年年初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中核减,重新结出1995年年初期初 存货已征税款余额,于6月初上报省局,并在上报的抵扣进度表中予以反映说明。 二、对1996年1月1日和1996年4月1日停止执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和产品,要及时办理有关征税事宜,不再重新核定期初存货已征税款。 三、关于糠麸、油渣(饼)、酒糟、糖渣的征税问题,应根据国家局国税发(94)186号文规定,按“饲料”的适用税率13%征收增值税。凡 将上述产品已比照“饲料”免征增值税的应从1996年1月1日起立即纠正。 一九九六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