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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6-06-04  发文字号:晋国税流一发[1996]第22号

各地、市、县国家税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规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管理,省国税局制定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经地市流转税科长会议讨论、修订,现印 发给你们,并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结合实际一并贯彻执行。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管理是一项长期的基础性工作,各级国税局要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领导,保证这一办法的贯彻落实,使 我省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走上规范化、制度化轨道。 二、九六年一般纳税人资格年检,由地市、县两级国税局共同负责,部分审核内容的评估、鉴定事顶,可由服务机构办理。按照规定的检 查内容、审核程序,经县(市、区)国税局审查后,报地市国税局流转税科审批。 三、一般纳税人资格年检的服务机构,由各地、市国税局根据当地实际,选择能承担此项业务的税务代理、税务咨询所或会计(审计)事 务所,报省国税局审查后确定,服务机构应具有精通增值税政策、熟悉企业生产经营、财务管理的专业人员,对会计核算有评估能力。 四、九六年的一般纳税人资格年检,在三季度内完成,有关表格及资料由省国税局统一印制。请各地、市国税局在六月下旬到省国税局领 取。 一九九六年六月四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是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的基础,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前提。为了规范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管理,根据增值税 的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国税系统各级税务机关。 一、一般纳税人的认定范围 (一)一般纳税人的认定范围包括: 1、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 2、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但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核算并提供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 3、经常发生(持续经营6个月以上)增值税应税行为,并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非企业性单位。 4、能够认真履行纳税义务,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核算并提供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的个体经营者。 (二)下列纳税人,无论是否达到规定的一般纳税人标准,都不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1、个体经营者以外的个人。 2、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非企业性单位。 3、以从事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主,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 二、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1、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在一个公历年度内,年应纳增值税项目的销售额超过100万元的。 2、从事货物批发、零售的纳税人,在一个公历年度内,年应纳增值税项目的销售额超过180万元的。 3、以生产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指全部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中,批发或零售货物的销售额不到50%)的 纳税人,在一个公历年度内,年应纳税销售额超过100万元的。 4、年应纳税销售额未达到规定标准的纳税人,其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并提供有关税务资料的。 5、个体经营者的年应税销售额无论是否达到规定标准,必须是能够认真履行纳税义务,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应纳税额,并提供有关税务资料的。 三、一般纳税人认定的申请时限及所需资料 凡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均应主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手续。对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不申请办 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申请办理认定的时限 纳税人在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时 ,应首先依照规定的一般纳税人的标准,对照本单位的生产销售及会计核算情况,进行自我鉴 定。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按下列规定的时限,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手续。 1、新开业的增值税纳税人,开业当年预计年应税销售额能够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应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临时 认定手续。开业满一年后,自年满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正式认定手续。若预计开业当年应税销售额达不到一般纳税人标 准,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其会计核算进行三至六个月的考察,达到一般纳税人的标准的,应自考察期满之日起三十日内,申 请办理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手续。 2、已开业的小规模纳税人,如年应税销售额或会计核算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应于达到标准年份的次年一月底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 的认定手续。 3、新开业的个体经营者,不论开业当年的预计应税销售额是否能达到一般纳税人的标准,都不办理一般纳税的认定,应于会计核算达到一 般纳税人标准的年份的次年一月底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手续。 4、全部销售免税货物的纳税人,不论是否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都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手续。恢复征税后,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 应自恢复征税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手续。 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手续。 (二)申请办理认定所需的资料 纳税人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时,应提出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着重说明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的具体理由,以及履行一般纳税人义务的 能力。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如实提供下列资料、证件。 1、营业执照; 2、与纳税人成立及经营活动相关的章程、合同、协议书等资料; 3、银行帐号证明;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证件。 新开业的纳税人,开业满一年,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正式认定手续时,不再报送上述资料、证件。 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分支机构在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时,应提供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批准总机构为一般纳税人的证 明。(总机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的影印件)。 四、一般纳税人认定的审批手续和时限 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由县以上税务机关审批,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应按下列规定程序和时限办理。 1、接到纳税人的申请后,首先由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的要求,对纳税人的申请报告和有关资料、证件进行审核,如发现纳税人的申请资料 内容不实,资料、证件不全的,不予受理,将所有申请资料和证件退还纳税人。对资料、证件齐全、申请资料属实的,应接到申请之日起 十五日内,发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以下简称认定表),由纳税人按规定填写后报送县以上税务机关审批。 2、审批机关收到纳税人的申请报告及《认定表》后,应进一步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自收到申请报告及《认定表》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批 完毕,并在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上方,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对新开业预计年应税销售额达到一般纳税人标 准,暂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上方,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开业满一年后办理正式认定手 续。 审核并签注意见后的《认定表》一份退纳税人,一份送交纳税人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 对个体经营者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的,由省国税局授权的税务机关审批。 五、一般纳税人认定后的管理 县(市)国税机关和主管税务机关应分别建立、健全一般纳税人的管户台帐,按季或按月登记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取消及停止抵扣进项税 额的情况,主管税机关除在年检时按规定的程序和手续一般纳税人进行审核外,在日常工作中,应进一步加强监督和管理,如发现不能够 适应增值税管理要求的,按下列办法处理。 1、对年应税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上,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停止其抵扣 进项税额,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待其完善会计核算,能保证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的税务资料后,方可准予抵扣进项税 额。 2、对年应税销售额规定标准以下,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停止其抵扣进 项税额,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并要求健全、完善会计核算。对在三个月后仍不能健全会计核算,或不能保证向税务机 关准确提供税务资料的,填报《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审批表》,经地、市税务机关批准,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按小规模纳税人征 税。 3、对新开业暂认定一般纳税人的纳税人,开业满一年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正式认定手续时,应对其生产销售、会计核算、纳税申报、专用 发票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核,符合条件的,可报请审批机关批准,继续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对未达到认定条件的,分别按上述第1 条、第2条规定的办法处理。 4、纳税人发生破产、解散以及其他情形,终止购销行为的,填报《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审批表》,经地、市税务机关批准,取消其一般 纳税人资格。 对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而改变税务登记的,原税务登记机关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应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向迁达地税务机关 提供原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证明(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的影印件)。 六、一般纳税人的资格年检 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年度检查,由地(市)县两级税务机关和省国税局指定的服务机构共同进行,在每年的四月底前完成。 (一)年检的范围 1、凡在上年度已办理一般纳税人正式认定手续的,都属于资格年检的范围,均应按规定办理申报手续,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 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分支机构单独办理认定手续的,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别办理年检手续。 2、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停止其抵扣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被税务机关查处存在重大问题,拟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一般纳税人,不 参加当年的资格年检。 (二)年检的内容 1、生产经营情况,主要检查年内生产经营是否持续稳定,年销售额有无较大的变化。 2、会计核算情况,主要检查财务机构和核算体系是否完善,帐簿、凭证是否完整、健全,会计资料核算是否准确。 3、纳税申报情况,主要检查纳税资料是否按规定报送,是否完整、真实。 4、专用发票使用、保管情况,主要检查是否有健全的专用发票管理制度,有无违反专用发票管理规定的现象。 5、政策落实和税款缴纳情况,主要检查涉及到的各项政策规定是否落实到位,有无违法、违章现象,税款是否及时入库,欠税是否有缓缴 手续。 6、税务资料保管情况,主要检查税务登记资料,一般纳税人认定资料及其它税务资料是否完整齐全。 7、所在县(市)税务机关要求检查的其它情况。 (三)年检的申报手续和所需资料 一般纳税人申请办理年检时,应先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年检申请表》(以下简称年检表),如实填写后,向主管 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或按主管税务机关的通知,向指定的服务机构申报办理年检手续,并提供如下资料、证件。 1、营业执照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一般纳税人认定资料 4、专用发票领购登记薄 5、年度财务决算表 6、税务机关确定的其它资料 (四)年检的审核程序 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年检,由县(市)税务机关初审,地市税务机关进行复审,具体审核程序如下: 1、服务机构接到纳税人的申报材料后,应对申报资料认真审核,对其会计核算状况进行评估、鉴定,申报资料齐全,内容属实的,在《年 检表》上签注意见,将申报资料和评估、鉴定证明转交县(市)税务机关审核。对纳税人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年检手续的,应同 时提供中介机构对其会计核算的评估、鉴定证明,经主管税务机关对申报资料认真审核后,将申报资料和评估、鉴定证明报送县(市)税 务机关审核。 2、县(市)税务机关接到转来的申报资料,依据规定对检查内容进一步核实、分析后,在《年检表》上签注意见,报地、市税务机关审 批。 3、地、市税务机关对报送的资料和初审意见认真审查后,在《年检表》上签注审批意见,将申报资料退县(市)税务机关,由主管税务机 关退还纳税人。 (五)资格年检合格证的使用 资格年检合格证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依法履行一般纳税人义务,享有一般纳税人权力的合法凭证,由省国税局统一印制、管理。 1、经年检审查合格的一般纳税人,可取得资格年检合格证,由主管税务机关在退还纳税人申报资料的同时,予以颁发。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取得资格年检合格证: (1)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不申报办理年检手续的。 (2)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准确提供进、销项税额资料的。 (3)生产经营不稳定,无固定经营场所、无固定生产经营项目的。 (4)违反专用发票管理规定,未按税务机关要求限期改正的。 (5)有重大偷、骗税行为的。 (六)年检不合格的处理 1、对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不申请办理年检手续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停止其抵扣进项税额,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 税额,待其补办年检手续后,方可准予抵扣进项税额。 2、对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准确提供进、销项税额资料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停止其抵扣进项税额,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 应纳税额,并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其在三至六个月内健全、完善会计核算,补办年检手续。对在规定期限内仍不能健全会计核算的,填报 《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审批表》,经地、市税务机关批准,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3、对违反专用发票使用、管理规定,未按税务机关要求改正的及有重大偷、骗税行为的,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经地、市税务机关批准, 暂停止其使用专用发票,并收缴结存的专用发票。 4、对生产经营不稳定,无固定经营场所、无固定经营项目、无银行帐户的,填报《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审批表》,经地、市税务机关批 准,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本办法从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附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年检申请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