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 页 > 财税工具 > 山西国税法规 > 正文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6-05-28 发文字号:晋国税流一发[1996]第23号
25日内报省国税局。税务所报县、(市)局的“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进度表”,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申请审批
表”的抵扣数应一致;县(市)局报地、市局“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进度表”中的抵扣数应与所属各税务所上报的抵扣数相吻
合;地、市局报省局已征税款抵扣数应与所属县(市)局报的抵扣数相吻合。以保证抵扣已征税款的真实性。
发生按规定市调减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事项时,应由税务所将“期初存货已征税款调整计算表”和调减汇总数逐级上报县(市)局、地、市
局和省局。
七、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的检查
各税务所在日常工作中应重视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的检查,可以采取不定期抽查,每年全面检查一次的方法。
各地、市、县国税局要组织进行交叉检查或重点抽查,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
省局要不定期进行重点抽查。
(一)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检查的主要内容:
1、纳税人有无擅自调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情况;
2、纳税人有无擅自抵扣已征税款或不按国税机关通知调整已征税款的情况;
3、纳税人是否在经国税机关审批后,及时做了抵扣已征税款的帐务处理;
4、纳税人已征税款抵扣帐务处理是否符合规定,已征税款期初额、抵扣额、调整额、余额与国税机关台帐是否一致;
5、国税机关有无越权审批抵扣已征税款的问题;
6、国税机关是否按月(季)审批抵扣并按月(季)登记抵扣台帐;
7、国税机关抵扣台帐记录是否正确、规范;
8、税务所与县(市)局、地市局抵扣台帐数字是否吻合。抵扣已征税款档案资料是否完整;
9、国税机关填报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进度表”数字是否真实;
10、国税机关有无扣压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申请审批表”,无故不予审核、不予上报,或不予审批的;
11、按规定应调减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是否及时进行了调整计算,并通知纳税人做了帐务调整。
(二)检查处理及处罚
1、经检查后,发现需调减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应填制“期初存货已征税款调整计算表”,调整抵扣台帐记录,并下达调帐通知书,通知
纳税人调整帐务。
2、经检查,发现纳税人擅自调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或擅自抵扣已征税款的,应按偷税论处。要通知纳税人将擅自调整或抵扣的已征税款从
“待摊费用一期初进项税额”或“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中调减,增加存货成本。对擅自抵扣的已征税款应填制“期初存
货已征税款调整计算表”,调减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并登记抵扣台帐。
3、经检查发现纳税人其他不符合规定的问题,应通知纳税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4、经检查发现国税机关审核、审批管理方面的问题,应按工作职责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属于税务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滥用职权的,应按
《征管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八、执行时间
本管理办法从一九九六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本管理办法由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八日
扣的已征税款。
3、追缴纳税人已抵扣的已征税款,应及时下达调帐通知书,通知纳税人做冲销抵扣已征税款的帐务调整。
借: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待摊费用一期初进项税额
国税机关也应据以登记抵扣台帐,冲减已抵扣已征部款。
4、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后,尚未抵扣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和追缴的已抵扣已征税款,不再予以抵扣,纳税人应将余额从“待摊费用一期初
进项税额”中转入存货成本中。
四、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台帐的管理
(一)、建立三级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台帐
税务所应按纳税人设立分户“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台帐”,并按工业、商业等不同行业分类汇总。
县(市)级国税局应按税务所和纳税人设立分户“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台帐”,并按不同行业分类汇总。
地市国税局应按县(市)局设立分行业汇总“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台帐”和总帐。
(二)、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台帐反映的内容
“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台帐”可采用多栏式帐页。
“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台帐”的帐面应详细反映以下内容:
纳税人名称、登记日期、摘要、1994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1994年动用抵扣已征税款、1995年年初期初存货已征税款、调整95年年初期初
存货已征税款、各月(季)按比例抵扣已征税款、当年合计抵扣已征税款、95年后累计抵扣已征税款、尚未抵扣的已征税款余额等。
分户抵扣台帐应按分类和报表需要加汇总帐页。
(三)、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台帐的记帐凭证
1995年以后,税务所和县(市)级国税局登记“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台帐”的记帐凭证为经国税机关审批后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如
申请审批表”和“期初存货已征税款调整计算表”等。
地、市国税局登记汇总台帐的记帐凭证为各县(市)级国税局报送的“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进度表”和“期初存货已征税款调整
计算表”等。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进项税额的记帐凭证为经国税机关审批后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申请审批表”和“期初存货已征税款调整计算
表”及国税机关下达的“调帐通知书”。
(四)、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台帐的登记和保管
1、各级“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台帐”要由专人按月(季)根据记帐凭证进行逐笔登记,并结出年合计额,累计额和余额。
2、“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台帐”上记录反映的数字要与记帐凭证、已征税款抵扣进度表反映的数字相互一致,做到帐、证、表相符。
3、“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台帐”上登记的数字要准确、规范,不得随意涂改、刮擦、挖补。发生登记错误,要按规定更正方法予以更
正。
4、“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台帐”的帐页要按顺序编页码,不得随意撕毁、更换、丢失帐页。
5、“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台帐”的登记管理人员变更时,要办理交接手续,每本抵扣台帐要有封页,在封页上登记台帐的启用日期、经
管人员、交接时间、移交人、接管人、监交人、帐页编码等。
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帐务处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应按照省局晋税明电(1993)27号文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明电(1993)070号文件和省局晋税流
发(1994)第23号文转发财政部(94)财会字第04号文件,以及省局晋税流发(1994)第9号文转发财政部(93)财会字第83号文件的有关
规定,设置会计科目,开设有关帐户,在报经国税机关批准后,按规定进行帐务处理。
纳税人接到国税机关下达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调帐通知书,应按调帐通知书做调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帐务处理。
凡是有欠缴增值税的纳税人,报经国税机关批准抵扣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应先抵顶欠缴的增值税,抵顶欠税的帐务处理,按照省局晋国
税流一发(1996)3号文件的规定,借: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贷:待摊费用——期初进项税额。
未报经国税机关批准,或未接到国税机关通知,纳税人不得擅自做增减“待摊费用——期初进项税额”的帐务处理。
六、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进度表的上报程序
“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进度表。应按季由税务所填报,逐级汇总上报”。
税务所根据当期审批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申请审批表”和“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台帐”记录,汇总后填制“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
税款抵扣进度表”,连同“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申请审批表”于每季终了后十五日内报县(市)级国税局。
县、(市)级国税局对税务所报来的“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进度表”和“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申请审批表”核实无误后,登记
“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台帐”,并汇总填制县(市)“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进度表”,于每季终了后20日内报地、市国税局。
地、市国税局据县(市)局报的抵扣进度表登记汇总抵扣台帐和总帐,并汇总填制地、市的“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进度表”,于
每季终了后5、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档案资料要妥善保管,不得随意涂改、更换、销毁。
6、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况,其档案资料应继续保管,以备查核。
(1)、合并、破产、解散、停业的纳税人;
(2)、被取消抵扣资格的纳税人;
(3)、经批准一次性抵扣已征税款的纳税人。
三、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的审批管理
(一)、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办法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抵扣,在1994年内,根据省局晋国税流发(1994)第30号文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63号
文件、省局晋国税流发(1994)第50号文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19号文件的规定,实行动用期初存货抵扣办法。对纳
税人动用期初存货的已征税款,经国税机关按规定审批后予以抵扣。
根据省局晋国税流一发(1995)12号文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42号文件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5年年初期初存
货已征税款,从1995年起五年内实行按比例分期抵扣办法,在年度内实行按月抵扣与按季或按年度调整相结合的办法。
国家储备物资已征税款的抵扣,不实行按比例分期抵扣办法,待国家储备物资调出销售时,按实抵扣其调出销售货物的已征税款。
(二)、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比例
从1995年起,每年的抵扣比例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5年年初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的20%。各县(市)级局根据当年增值税收入的完成
情况,报经批准后,抵扣比例每年可在一般纳税人1995年年初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的5%幅度内上下浮动。每月抵扣的期初存货已征税
款,不得少于一般纳税人1995年年初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的1.25 %,当年应抵扣的其余部分可以按季度或年度调整抵扣。
(三)、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审批权限
年抵扣比例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5年年初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15%的,报经县(市)级国家税务局审批;
年抵扣比例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5年年初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16%——20%的,报经地、市级国家税务局审批;
年抵扣比例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5年年初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21%——25%的,以及低于15%的,报经省国家税务局审批。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5年年初期初存货余额在5万元以下的,可经县(市)级国家税务局批准一次性审批抵扣;1995年年初期初存货已征税
款余额在20万元以下的,可经地、市国家税务局批准,予以一次性审批抵扣。
对于纳税人未经国税机关批准,或不按国税机关批准的数额,擅自抵扣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一经查出,应从当期进项税额中剔除,增加
存货成本,不得再计入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并按偷税给予处罚。
(四)、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审批程序
1、抵扣比例的审批程序
首先由税务所提出所管的各个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年度抵扣比例,按照审批管理权限,逐级上报上级国税机关,然后由县
(市)级国税局、地市国税局、省国税局在审批权限内,正式行文批复同意执行的年度抵扣比例,批复文件逐级下达税务所。年度抵扣比
例批复文件要归档管理,作为当年分期审核、审批纳税人抵扣已征税款的依据。
税务所在接到上级国税机关年度抵扣比例批复文件前,每月可按一般纳税人1995年年初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的1.25%审核上报,待接到批
复文件后再调整分期抵扣比例。
2、抵扣已征税款审批程序
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的审批,各地、市国税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实行按月审批或按季审批。
纳税人应按月(季)填报“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申请审批表”报税务所。
税务所应按月(季)平均抵扣比例和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情况进行审核,在“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申请审批表”上写清抵扣已征税款数
额,签注是否同意在当期抵扣或抵顶欠缴增值税等审核意见,并签名加盖印章,报县(市)级国税局审批。
县(市)级国税局应根据批复的年度抵扣比例予以审批。经审批后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申请审批表”退税务所三联。一联由税务所
及时退还纳税人,作为纳税人做抵扣已征税款帐务处理的原始凭证;一联作为税务所当期登记“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台帐”的记帐凭证
和上报抵扣进度表的依据,由税务所存档管理;另一联随同税务所当期上报的“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进度表”报县(市)级国税
局,作为县(市)级国税局登记“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台帐”的记帐凭证,由县(市)级国税局存档保管。
(五)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后已征税款的处理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被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的,其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
1、经国税机关批准,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已一次性全部抵扣的,应追缴其全部已抵扣的已征税款。
2、报经国税机关批准,按年抵扣比例抵扣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应追缴其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当年已抵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按照全省国税系统一九九六年工作要点,为了使增值税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化、程序化,保证增值税政策贯彻执行到位,省局根据现行增
值税的有关政策规定和《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管理办法》。经过全省流转税税政会议
讨论,省局进一步做了补充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管理办法
一九九六年五月廿八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管理办法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的管理是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抵扣关系到国家和企业的利
益分配,关系到增值税能否及时足额征收入库。为了加强对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的管理,使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规范化、程序化地操
作运行,保证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政策执行到位,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我省国税系统各级税务机关和经国税机关核定有期初存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一、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计算审核和核实调整
(一)、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计算与审批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4年年初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计算与审批,按照省局晋税明电(1993)27号文件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明电(1993)
070号文件和省局晋国税流发(1995)13号文印发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核实调整
经国税机关审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不得随意变更或调整。
在发生下列情况时,应当由国税机关计算核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对需要调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要填制“期初存货
已征税款调整计算表”向纳税人下达调整通知单和调帐通知书。纳税人据以做减少“待摊费用一期初进项税额”,增加存货成本帐务调
整。
1、国税机关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进行检查核实、发现纳税人多计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
2、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的货物,按规定改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根据省局晋国税流发(1995)13号文件的规定计算并调
减期初存货已征税款。
3、一般纳税人销售的货物,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由征收增值税改为免征增值税时,应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并调减期初存货已
征税款。
4、国税机关规定的其他应调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事项。
二、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档案资料的管理
(一)、档案资料的内容
各县(市)级国税局和税务所必须建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分户档案资料。档案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审批表;
2、增值税期初应扣税金计算审批表;
3、调整期初存货应扣税金审批表(94年6月底前收到以前年度购货发票调整增加期初存货);
4、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检查表;
5、期初存货动用情况申报审批表;
6、期初存货已征税款调整计算表(改变征税办法、征税货物改免税货物及检查后调整等);
7、调帐通知书;
8、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批准文件;
9、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申报审批表;
10、停止抵扣税务处理决定书;
11、其他有关资料。
除上述分户档案资料外,县(市)级国税局和税务所还应建立下列汇总档案资料: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计算汇总表;
2、期初存货动用情况汇总表;
3、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进度表。
上述档案资料省局规定统一表样的,由地市局按表样印制;非省局统一规定表样的,由地市局设计印制。
(二)、档案资料的保管
1、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档案资料可以与税收分户征管资料一并管理,也可以单独管理。
2、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档案资料应由专人负责整理、保管。保管人员变更时,须办理交接手续,由移交人和接交人签字盖章,由主管
领导监交。
3、档案资料各种表中的项目要填写齐全,字迹要工整清晰,数据关系要准确,要有经办人员和审批单位签注的意见并加盖印章。
4、档案资料要分类按时间顺序编号整理归档保管。档案资料反映的内容要先后相互衔接,全面反映已征税款的审批、调整、抵扣等情况,
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分户抵扣台帐反映的内容要相互吻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