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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铁路工附业单位恢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6-07-03  发文字号:晋国税流一发[1996]第28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35号“关于对铁路工附业单位恢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明确如 下,请各地遵照执行。 从1996年6月1日起,对铁路工附业单位向其所在路局内部其他单位提供货物或应税劳务恢复征收增值税。省局晋国税明电(96)5号“关于对 1995年底执行到期的增值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中第1条的规定相应废止。(财税明电[1995]1号)。 一九九六年七月三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铁路工附业单位恢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6]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铁路工附业单位征收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 自1996年6月1日起,对铁路工附业单位向其所在路局内部其他单位提供货物或应税劳务恢复征收增值税。《关于增值税若干过渡性优惠政策 问题的通知》(财税明电[1995]1号)中第1条的规定相应废止。请依照执行, 一九九六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