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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6-07-03  发文字号:晋国税流一发[1996]第29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最近以来各地市陆续向省局反映请示的一些增值税政策问题,经全省流转税业务会议讨论研究,现就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请各地认真贯 彻执行。 一、关于“农用机动三轮运输车”和“农用铁锹”的征税问题。 对“农用机动三轮运输车”(操作系统为方向盘的按农用汽车对待),按“农机产品”中的“农用运输机械”对待,依13%的税率征收增值 税。对“农用铁锹”按“农机产品”中的“小农具”对待,依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关于属于固定资产的机器设备修理的扣除问题 对企业属于固定资产的机器设备发生大修理时,修理项目列入“在建工程”项目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予以抵扣。机器设备发生的日常维修费 用,不列入“在建工程”项目,也不增加固定资产原值的,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三、关于商品流通企业实行内部柜组、门店承包经营的征税问题。 对商品流通企业实行内部柜组、门店承包经营,凡企业只定期定额向承包经营者收取承包费,进货、销货经营权全部放开的,应以承包者为 纳税人,征收增值税。 四、关于供电部门收取的各种罚款收入的征税问题 对供电部门收取的各种罚款收入(包括窃电收入),一律在供电环节按价外费用依17%的税率就地征收增值税。 一九九六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