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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烧卤熟制食品征收流转税问题批复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6-07-05  发文字号:晋国税流一发[1996]第32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6)26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烧卤熟制食品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六年七月五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烧卤熟制食品征收流转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6〕26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经营烤鸭等熟制食品征税问题的请示》(桂地税报字〔1996〕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关于纳税人经营烧卤熟制食品如何征收流转税的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 定,饮食业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销售货物则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因此,对饮食店、餐馆等饮食行业经营烧卤熟制食品的行为,不论 消费者是否在现场消费,均应当征收营业税;面对专门生产或销售食品的工厂、商场等单位销售烧卤熟制食品,应当征收增值税。 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