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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学校办企业返还增值税问题批复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6-07-19 发文字号:晋国税流一发[1996]第33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6)30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天学校办企业返还增值税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六年七月十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学校办企业返还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6)301号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吉国税发〔1996〕第113号《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学校办企业返还增值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现就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校办企业返还已
征增值税款问题批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第五条规定的“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校办企业,
如果符合第二条所述条件,可以按6%的征收率返还已征增值税款”。是指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校办企业,必须符合国税发〔1994〕156号文件
规定的所有条件,才可以按6%的征收率返还已征增值税款或免征增值税。
此复。
一九九六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