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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油管理费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6-07-31 发文字号:晋国税流一发[1996]第34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税发(1996)111号《关于原油管理费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九九六年七月三十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油管理费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6〕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批准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原油、成品油流通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精神,经国家计委批准,自1996年1月1日起,中国石油天
然气总公司在国家规定的原油一、二档出厂价格的基础上,每吨收取4元的原油管理费。对原油管理费如何征税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原
油管理费是在国家规定的原油一、二档出厂价格的基础上按销售原油数量收取的,属于价外费用的一部分,因此,应按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征
收增值税。原油管理费征税后集中到总公司的部分,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油管理费缴纳营业税问题的复函》(国税函〔1996〕101号)文
件的规定不再征收营业税。
特此通知,请依照执行。
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