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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6-04-01 发文字号:晋国税流一发[1996]第7号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19号《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市税务机关和有关主管部门一定要严格执行《通知》规定,切实加强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的管理和清理整顿工作。对不符合规定标
准的福利企业和假校办企业一律不得享受税收优惠照顾。
一九九六年四月一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6]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民政部门、街道、乡镇举办的社会福利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福利企业)和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通知如下: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03号)《关于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对福利、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的有
关政策暂继续执行到1996年底。具体政策和操作办法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55号)《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和《关于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2、各地税务机关和企业主管部门要继续对福利企业和学校办企业进行清理,凡不符合规定标准的福利企业和挂靠学校管理的假校办企业,一
律不得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一九九六年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