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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若干增值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6-04-01 发文字号:晋国税流一发[1996]第8号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15号《关于停止若干增值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届时,省局晋国税流发(1995)
21号、22号通知和省局晋国税流一发(1995)37号相应停止执行。各享受免税优惠规定的企业必须于96年6月30日前抓紧办理税款返还手续,
逾期将不再办理。
特此通知
一九九六年四月一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若干增值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6]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1996年1月1日对以下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停止执行:
1、《关于对部分猪皮制革企业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财税字[1995]4号)。
2、《关于玉门石油管理局继续执行定额上缴税金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5]19号)。
3、《关于对海绵钛产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38号)。
4、《关于国家级新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88号)和《关于1995年度国家级新产品处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
[1995]87号)。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应于1996年6月30日之前抓紧办理1995年度及以前尚未办理的税款返还手续,逾期不再办理。
特此通知。
一九九六年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