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 页 > 财税工具 > 山西国税法规 > 正文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强化消费税管理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7-04-22  发文字号:晋国税流一发[1997]第12号

各地、市国税局,省局直属分局: 为了改善和强化消费税的征收管理,促进消费税政策的贯彻落实,根据国家税务总局1997年消费税工作要点和我省实际情况,现对做好消 费税工作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加强税源管理 消费税纳税人同时也是增值税的纳税人,各地要在深化增值税规范化管理的基础上,建立健全消费税纳税人管户动态底册,摸清税源底 数。一是要做好调查研究,掌握税源变化情况。要对本地区消费税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调查研究,摸清欠税的底数和原因,掌握税 源发展变化情况,为分析影响收入完成的隐患,研究组织收入的措施,确保消费税任务完成打好基础。二是要抓好重点税源信息上报工 作。为了给正确分析解决消费税政策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提供决策依据,各地要按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局的要求,健全重点税源产品信息上报 制度。从97年三季度起,凡年产白酒在3000吨以上的企业,都要按月,按季按规定报送“消费税重点税源信息报表”,即附表一、附表二 (表式及填报要求附后)。对报送情况,省局将进行通报。 二、严格征收范围 消费税的税目是消费税征收范围的具体体现,在应税消费品各纳税环节,要严格按照消费税税目的具体征收范围进行界定征收,防止错征 漏征,杜绝混淆类别、降低税率的现象。在移送使用环节,要严格区分应税消费品的用途,对将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 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要按规定征收消费税。在金银首饰零售 环节,要严格区分金银首饰的加工与修理业务,对带料加工、翻新改制,以旧换新等业务不论在帐务上如何处理,都要征收消费税。 三、正确掌握计税依据: 计税依据是决定应纳税额多少的一个决定性因素,要研究制定措施,防止降低计税价格,逃避消费税行为的发生。 1、生产销售的应税消费品,要以《条例》《细则》规定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生产企业成立专门销售机构或实行联营、商业返利等形式增 加结算环节,降低计税价格的,要进行清理。对由销售机构,商业企业返还的利润或将生产环节费用转移到销售机构分摊的,不论企业在 财务上如何处理,都应视为价外费用计征消费税。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明显低于产地零售价和批发价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要按照 权限核定其计税价格。为了加强对重点税源产品的控管,卷烟和96年以来生产销售的新牌号、新品种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其他酒的计税 价格要在今年9月底前报省局核定。 2、销售应税消费品收取包装物押金、代垫运费的,要严格掌握包装物押金和代垫运费的范围。代承运部门收取的运费,必须同时符合《细 则》规定的两个条件,才可不计征消费税。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与会计上如何核 算,均需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依酒类产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3、纳税人用外购的已税烟丝、已税酒及酒精等8种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金银首饰除外),在计税时执行国税发(1995)094 号文件规定,准予扣除外购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税款,停止执行以销售额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后的余额为计税依据计征消费税 的办法。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的已纳消费税税款,应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金银首饰消费税改变纳税环 节以后,用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镶嵌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实价或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四、强化征收管理 1、规范纳税申报。要按照征管改革的要求,进一步规范纳税申报办法。消费税纳税人要在税务机关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如实填报《消费税纳 税申报表》,并根据要求报送有关资料,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除在规定的时限内报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外,另需报送《金银饰品购 销存月报表》,从事金银首饰生产(批发)加工业务的经营单位还需报送《山西省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 2、严格欠税管理。各级国税机关必须加大消费税清欠力度,并在确保新税不欠的同时,制定旧欠清理计划和措施,凡未能按清欠计划补清 欠税的,一律要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各地(市)国税局要在年度终了后15日内向省局报送本地(市)消费税重点税源户“年度欠税情况统 计表”及清欠计划。(表式附后)对确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应在办理纳税申报手续的同时,向主管国税征收机关提出 缓缴税款申请,并如实填写“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逐级办理审批手续。 3、开展对酒类企业的检查 酒类产品是我省消费税的重点税源,对消费税收入任务的完成至关重要。但目前仍存在消费税政策贯彻不到位,征管不力等现象,逃避消 费税现象也在增多,导致税负不平,加剧了企业间、地区间的不平等竞争。为了提高征管质量,保证政策贯彻落实到位,给研究反避税措 施提供依据,各地要在八月底前对酒类企业消费税政策执行情况及征管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九月二十日前将检查情况报省局。(调查 提纲附后)。 酒类企业调查提纲: 1、酒类产品的计税销售额是否准确——价外费用确定过程中存在什么问题—— 2、酒类产品的适用税率界定是否正确——存在什么问题—— 3、销售机构、商业企业返还的利润及分摊到销售机构的生产环节费用,是否视为价外费用征税——存在什么问题—— 4、用于样品、广告、奖励及企业招待所的酒类产品是否按规定征税——计税价格是否正确—— 5、用外购白酒、酒精生产的酒类产品,计税依据,适用税率是否正确——存在什么问题—— 6、对帐务不健全的小酒厂是否按酒窖数量、原料品种、出酒率、销售价格等指标查定征收——核定的消费税额与增值税的比率是否同消费税 率与增值税率的比率一致—— 7、税务所为帐务不健全的小酒厂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消费税是否与增值税一样做到票税同行。 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二日 部分应税消费品经济指标季报表填表要求: 1、月报表、季度表(以下简称两表)的“单位名称”系指企业名称。 2、在填写烟酒生产企业“产品名称”一栏时,应按“甲类卷烟“乙类卷烟”、“粮食白酒”分别填列。 3、两表第四栏“销售额”系指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4、季报表第五栏“销售税金及附加”应填写应税消费品累计实现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5、月报表第五栏、季报表第六栏“应交消费税”系指企业应交税金科目当期贷方累计发生额(不含上年欠税金额)。 6、月报表第六栏、季报表第七栏“已缴消费税”系指企业应交税金科目当期借方累计发生额。 7、季报表第九、十栏“销售成本”包括生产成本的制造费用。其中:(1)卷烟的生产成本必须按产品名称的要求(如甲类卷烟、乙类卷烟)分摊;(2)其它产品的销售成本,均按主管部门财务核算统一口径填报、分摊。 8、季报表第十一、十二栏“销售费用”中:(1)卷烟的销售费用必须按产品名称的要求(甲类卷烟、乙类卷烟)分摊。(2)其它产品的销售费用,均按主管部门财务核算统一口径填报,分摊。 9、季报表第九至十四栏“销售成本、销售费用、销售利润”必须按季分摊到产品上。 10、两表“金额”单位为万元,计量单位:卷烟:箱、汽车轮胎:套、白酒:吨。 11、季报表“上年同期单位成本”栏的计量单位分别为:卷烟:元/大箱;白酒:元/吨;汽车轮胎:元/套。 12、两表所有数字均按累计数填列。 13、除“备注”栏外,两表各栏均须按要求填列产品名称和数据。如果某栏数据为零,则应在该栏填列阿拉伯数字“0”。 14、两表各项数据不得写分节号。除季报表第十四栏“利润率”可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外,其它各栏无论是绝对数还是相对数,均须按四舍五入法计算填列整数,不得有小数。 15、两表逻辑关系 (1)季报表第五栏“销售税金及附加”金额应大于第六栏“应交消费税栏”金额。 (2)季报表“第十三栏”销售利润应严格按表中要求填列,即:13=4-5-9-11。 (3)月报表第七栏“未交消费税”应严格按表中要求填列,即“7=5-6”。 二、填报要求: 两表应由税务专管员逐户填列,并由填报单位盖章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签章上报省局。两表上报期实行月报、季报相结合制。每月7日前,主管税务机关要将月报表以电传方式报省局流转税一处,季末次月15日前将季报表一式二份以邮寄方式(不得使用电传)报省局流转税一处。 附表:{部分应税消费品经济指标月报表} {部分应税消费品经济指标季报表} {一九 年消费税欠税情况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