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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检查清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7-04-28 发文字号:晋国税流一发[1997]第16号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7)38号“关于检查清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通知”后,省局根据通知内容拟定提纲请各地市结合实际进行调
查并召开流转税科长会议进行了研究。现将国税发(1997)38号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根据会议讨论意见,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
彻执行。
一、检查清理的范围
按照国税发(1997)38号通知要求,这次一般纳税人资格检查的范围为1996年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商业企业和年应税销售额在
100万元以下的工业企业、加工修理企业,检查的重点是商业企业、村办、街办、校办、福利工业企业,私营和个体工业企业,1996年内连
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纳税申报异常的工业企业,纳税申报异常的判定标准是低于全省同行业增值税平均税负率。
全省工业主要行业的平均增值税税负率为
煤炭 7% 冶金 5% 机械 4%
化工 5% 建材 6% 轻工 4%
医药 4% 纺织 2% 有色金属 3%
其他 5%
由于按行业划分,包含的产品种类品种不同,各地可结合实际在上下浮动1%的范围内掌握。
二、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改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的掌握标准
1、贫困山区县从事商业经营(包括兼营)的,年应税销售额可放宽到30万元以下。
2、连续6个月以上零税负申报或负税负申报的正当理由是:(1)季节性生产经营;(2)属停产、半停产企业(或销售报废物资、残次冷
背商品);(3)新办企业生产经营初期;(4)遭受自然灾害;(5)停、歇业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的。
3、会计人员配备、会计账簿设置、会计核算方法符合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是:(1)设专职会计、会计人员持有会计资格证书;(2)能按
会计制度和企业的实际需要设置账簿;(3)会计核算的帐务处理程序、增值税的会计处理符合会计制度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
4、多次不按规定办理是指1996年内连续二次或累计三次不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或缴纳税款。经县以上国家税务局批准办理延期缴纳手续
的,视为按规定缴纳。对只缴纳部分税款、欠税未办理延期缴纳手续的,视为未按规定缴纳。
三、一般纳税人改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后需认真做好的几项工作
1、要收缴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领证件和结存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对欠缴的税款要进行清理。
3、对未抵扣完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和进项税额,要做相应的帐务调整,按增值税的帐务处理规定将其调整到有关科目中。
四、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审批程序
对按国税发(1997)38号通知要求,经检查清理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改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的,要按省局晋国税流一发(1996)22号通
知规定的程序,填报《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审批表》,报地、市国税局流转税科审批。
五、检查清理情况的上报时间
各地对这次一般纳税人资格检查清理工作要高度重视,检查清理工作应按总局要求在6月底结束,7月15日前由各地市将检查清理情况及检
查清理中发现的问题汇总后上报省局。
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检查清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通知
国税发[1997]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1996年以来,各地反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异常申报现象(包括零税负申报、负税负申报和低税负申报)较为普遍,对推进税制改革和组织
收入都有一定影响。产生这一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由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偏松,使一些不符合条件的企业
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为维护税制的正常运行,保证税收收入,总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对一般纳税人资格的检查和清理工作,对不符
合条件的予以清理,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改为小规模纳税人。现将这次检查清理工作的具体要求明确如下:
一、此次一般纳税人资格检查的范围为1996年年应税销售额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所规定的标准(以
下简称规定标准)以下的一般纳税人,重点为商业企业,村办、街办、校办工厂与福利工厂,私营和个体工业企业,以及在1996年内连续3
个月或累计6个月纳税申报异常的工业企业。
关于一般纳税人是否属于低税负申报的判定标准,可由各地参照本地平均的增值税负担水平加以确定。1996年新认定的一般纳税人,按其
实际经营时间的应税销售额换算成全年销售额来确定其是否属于检查对象。
二、纳入这次检查范围的一般纳税人,在1996年内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应予以清理,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改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
(一) 从事商业经营(包括兼营)且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的;
(二) 连续6个月以上零税负申报或负税负申报并且无正当理由的;
(三)在会计人员配备、会计账簿设置、会计核算方法这三个方面中,任何一方面不符合国家税务局要求的;
(四)有偷税行为或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
(五)不按规定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七)多次不按规定及时办理纳税申报或缴纳税款的。
经这次检查被清理为小规模纳税人的企业,在两年之内无论年应税销售额是否超过规定标准,均不得再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两年后如果年
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重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否则,一律不得再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三、各级在清理一般纳税人工作中,一定要做好善后工作,如收缴增值税专用发票等。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可根据本通知制定具体执行办法,并于1997年4月底前报总局备案。
五、各地的检查清理工作应于1997年6月底前结束,7月底前将检查清理情况以及通过检查清理所发现的增值税政策与征管方面的问题以正
式文件报总局。
附件:检查清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情况统计表(略)
一九九七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