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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西省国家税务局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7-06-09  发文字号:晋国税流一发[1997]第25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根据全省金融保险业营业税培训会议上张星志局长的讲话精神,省局制定了《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的管理考核办 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局。 一九九七年六月九日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管理考核办法 (试行) 一、考核范围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执行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调整的各项税收政策,保证各项政策准确贯彻执行到位, 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和省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对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的征收管理的考核。 二、考核内容 第三条各级国家税务局领导要高度重视金融保险业营业税政策调整后各项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安排,做到领导重 视,组织有序,措施得力。 第四条做好培训工作,并确定专人管理。 对从事金融保险业营业税征收管理的工作人员,要进行全员培训。培训工作要抓紧抓实,抓出成效,不得敷衍塞责走过场。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要确定专人管理金融保险业营业税政策,做到责任清晰,任务明确。 第五条要正确执行国务院、财政部、税务总局、省局关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的各项政策规定,不得擅自规定或变通税收政策。 第六条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要在97年6月10日前将97年一季度(或1——5月份)应纳的营业税全部征缴入库;从7月1日起征收管 理工作全面走上规范化管理轨道。 第七条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要对辖区内的金融保险业纳税人逐一进行纳税登记,并于6月20日前对这些纳税人进行一次调查摸底,摸清 税源和纳税人户数,不得有漏管户。 第八条要和地税部门协调配合,做好纳税检查工作,在检查中发现问题要互通情况,协调解决,做到执行政策和征税税金的一致性。 第九条要按照既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局安排的其他各项工作。 三、考核办法 第十条考核将由省局组织有关人员,采用考核有关上报材料和进行实地检查相结合的办法进行百分综合评比。其中:领导重视,动手早, 有安排有要求有结果,组织有序,措施得力占10%;一季度税款6月10日前征收入库情况占20%;税源调查摸底做到税源清,无漏 管户占10%;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占20%;全年收入完成情况占20%;按期上报有关情况的总结,报告、报表和完成上级安排的有关 工作占10%。 四、奖惩 第十一条年末,省局将根据考核情况,评选出若干名在贯彻执行金融保险业营业税政策和征收管理工作方面突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 彰和奖励;对工作差的单位要进行通报批评 。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