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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正大康地(深圳)有限公司生产经营饲料添加剂预混料应否免征增值税问题批复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7-08-18 发文字号:晋国税流一发[1997]第35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7)4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正大康地(深圳)有限公司生产经营饲料添加剂预混料应否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
复》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七年八月十八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正大康地(深圳)有限公司生产经营饲料添加剂预混料应否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7)424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正大康地(深圳)有限公司的税务处理问题,我局曾于1996年11月5日在《关于正大康地(深圳)有限公司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
函(1996)624号)中答复,同意你局的处理意见。现你局请示,对正大康地(深圳)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饲料添加剂预混料应否按“饲料”
免征增值税。经研究,批复如下:
从饲料添加剂预混料生产和原料构成看,它是由五种或六种添加剂加上一种或两种载体混合而成,添加剂的价值占预混料的70%以上。按照国
家税务总局1993年12月25日印发的《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国税发[1993]151号)中“饲料”的解释范围的规定,饲料添加剂预混
料难以归入上述“饲料”的解释范围,因此,不能享受规定的“饲料”免征增值税的待遇。
一九九七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