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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武警部队开展生产经营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5-02-24  发文字号:晋国税所发[1995]第16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5]036号《关于武警部队开展生产经营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通 知》中所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064号文件,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业以晋财预字(1994)190号、晋国税 所发(1994)15号、晋地税所发(1994)22号转发各地在案。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五年二月二十四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武警部队开展生产经营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5]0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94]财税字064号下发的《关于武 警部队开展生产经营征税问题的通知》,各地在执行过程中,提出了一些有关所 得税的具体问题,为便于征管,现通知如下: 一、武警部队企业的范围界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的成立,要有武警总部或武警各级后勤生产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和手续; (二)企业由武警部队有关部门投资、资产产权属武警部队; (三)企业实现的税后利润按规定比例上交武警系统,用于弥补预算经费不足。 二、对武警部队的军办厂矿企业等在1995年底以前减按应纳所得税款的30%征收所得税的规定,是指按国家规定的统一税率33%计算出应纳所 得税款的30%征收所得税。 三、武警部队企业在纳税年度中享受国家给予的优惠政策时,如遇有多项优惠政策交叉时,只能选择其中之一执行。 四、武警部队企业与外系统合资兴办的联营企业,不执行国家给予军队的税收优惠政策,应一律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五、武警部队系统国有企业的所得税,由各级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税款缴入中央金库。所属集体企业的所得税,由各级地方税务局征收, 税款缴入地方金库。 一九九五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