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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所属企业缴纳1995年度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5-05-22 发文字号:晋国税所发[1995]第34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5)16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所属企业缴纳1995年度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
们,请遵照执行。“通知”中所称(国税发(1994)067号 )文,省局业已1994年4月18日晋税所发(1994)第17号转发,补充规定在案。
一九九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所属企业缴纳1995年度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5]1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缴纳1995年度企业所得税问题,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民航总局所属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
知》(国税发[1994])067号)延续执行一年。上述文件第三条、第五条规定实行就地缴库的企业,其纳税人与缴库地点应由当地国家税务局
主管机关按规定予以确定。
一九九五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