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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烟草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颁布时间:1995-10-10  发文字号:晋国税所发[1995]第51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5)510号《关于烟草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五年十月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烟草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发[1995]5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烟草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烟草企业除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烟草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03号)缴纳所得税外,中国烟草总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兴 办的其他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征收和管理范围的通知》(国税发[1995]0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 强企业所得税入库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5]170号)和财政部《关于中央企事业单位在地方所办企业的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规定的 通知》([94]财预字第347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分别缴入中央金库和地方金库。 一九九五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