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 页 > 财税工具 > 山西国税法规 > 正文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华北电力集团管理费税前列支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5-12-21  发文字号:晋国税所发[1995]第73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6)6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华北电力集团管理费税前列支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 行。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华北电力集团管理费税前列支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5)616号 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接中国华北电力集团管理费收取标准的请示,经研究批复如下:从1995年起,中国华北电力集团向所属成员企业中国华北电力集团公司、山 西省电力公司、河北省电力公司、内蒙古自治区电力公司按销售收入0.2%标准提取的管理费,允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列支,超过标准提取 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