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 页 > 财税工具 > 山西国税法规 > 正文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烟草专卖局关于烟草企业所得税计征问题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6-05-02 发文字号:晋国税所发[1996]第13号
各地市国税局、省局各直属分局,各地市烟草专卖局(公司)、省烟草专卖局(公司)各直属企业:
省国税局晋国税所发(1995)71号“山西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改革试点方案”下发以来,在我省烟草行业进行的企业所得税
汇算清缴改革试点工作进展顺利,现就我省烟草企业所得税汇算缴工作中若干问题明确如下,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烟草企业潜亏挂帐和资产损失的计税扣除问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我省烟草商业企业一九九五年按规定在税前消化的
1800多万元潜亏挂帐和资产损失,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允许在税前扣除,剩余部分(主要集中在忻州、吕梁、晋中、临汾等地)在一九
九六年按照省国税局下发的“企业资产损失计税扣除审批管理办法”执行。对清产核资后发生的各项潜亏挂帐和资产损失,各级烟草公司
必须按规定进入企业损益核算,一律不准挂帐。税务部门要严格按国家统一税法办理。
二、关于烟草企业工效挂钩问题
一九八七年以来,经财政部、劳动部批准,国家烟草专卖局与财政部统一实行实现税利与工资总额总挂总提的工效挂钩办法,国家烟草专
卖局以各省级烟草专卖局(公司)为单位实行工效挂钩统一结算办法,由于每年国家烟草专卖局下达的工效挂钩方案在次年才下达各省,
加之我省烟草商业企业点多面广,且税利完成情况不平衡。因此,每年全省烟草企业的新增基数、新增效益工资以及允许在单列项目列支
的工资,由省烟草专卖局(公司)集中提取,待次年财务决算经财政部批复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复各省级烟草专卖局(公
司)后,由省烟草专卖局(公司)根据各单位经济效益等经济综合经济指标完成情况,拨付各地市烟草专卖局(公司,这样在企业所得税
的工资扣除方面存在一些问题,考虑这一实际情况,经研究,省烟草专卖局(公司)一九九五年下达的新增工资预提数允许在计征企业所
得税时扣除,但各地已征税款不再退税,其实际应提取数大于(小于)企业预提数部分,由省烟草专卖局(公司)专案报经省国税局批准
在有关企业单位补提(冲减)并予以税收调整。从一九九六年起,省烟草专卖局(公司)所属的烟草企业其工效挂钩新增工资的计税扣除
均由省国税局会同省烟草专卖局(公司)下达,凡未经省国税局审批下发的工效挂钩新增工资数额,有关税务机关一律不予计税扣除,其
工效挂钩年终结算,实际数与预提数之差,于次年会计决算批复时报经省国税局批准予以调整。凡未经省国税局批准认可的企业工资总额
基数外的单列工资补贴等,一律计征企业所得税。
三、关于省烟草专卖局(公司)向所属企业收取管理费的问题。
省烟草专卖局(公司)是纯管理性质的单位,其经费由所属企业在管理费中列支并上交省烟草专卖局(公司)。根据企业所得税条例及其
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从一九九六年起,对省烟草专卖局(公司)向所属企业收取的管理费,实行预决算管理办法,省
烟草专卖局(公司)年初应向省国税局报送管理费预算报告,由省国税局核准后,向企业分摊,主管税务机关据此进行计税扣除,年终管
理费使用决算报省国税局审核,并作为次年预算依据因素。
四、从一九九六年起,我省烟草企业的所得税实行按季预缴,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一九九六年五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