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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科研单位认定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6-06-12  发文字号:晋国税所发[1996]第25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6)2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科研单位认定问题的批复”的抄件转发给你们,请认真依照 执行。 一九九六年六月十二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科研单位认定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6)256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科研单位如何认定的请示》(京国二[1996]11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6]001号)规定:“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 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上述所称的科研单位是指全民所有制 独立核算的科学研究机构。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所属研究所和各类技术开发、咨询、服务中介组织。科研单位的认定应由各省、自治区、直 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上科委提供具体名单报经同级税务机关审核。 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所属从事科技开发的机构、民营科技机构及国有大中型企业办的搞科技开发的事业单位,其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 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 分,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九九六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