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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6-09-03 发文字号:晋国税所发[1996]第35号
太原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6)432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行。
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188号、198号文件精神,加强汇缴企业的监管工作。
一九九六年九月三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1996〕432号
北京、上海、天津、重庆、辽宁、吉林、黑龙江、山西、陕西、湖南、湖北、河南、贵州、江西、广西、广东省(市、自治区)国家税务
局:
近接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关于管理费问题的请示,经审核,现通知如下:
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1995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1,064万元,允许其所属企业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具体扣除数额见附
件)。该总公司1996年度向所属企业按以下办法提取总机构管理费:向所属物资公司按总公司核定的物资供应量的一定比例提取,其中厂发
按供应值的0.25%提取,直供按供应值的0.1%提取;向所属工厂按其管理费实际支出的3.5%提取,按上述办法提取的管理费,允许其所属企业
在缴纳1996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应进行纳税调整;总公司管理费年终结余部分,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1995年度管理费扣除标准}
一九九六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