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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如何处理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6-10-21 发文字号:晋国税所发[1996]第42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162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如何处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如何处理的通知
国税发(1996)1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一些地区反映的情况,现将企业虚报亏损问题如何处理明确如下:
企业多报亏损会造成以后年度少缴所得税,与企业少申报应纳税所得额性质相同。税务机关在对申报亏损的企业进行纳税检查时,如发现企
业多列扣除项目或少计应纳税所得,从而申报亏损,可视同查出同等金额的应纳税所得。对此,除调减其亏损额外,税务机关可根据33%的法
定税率,计算出相应的应纳所得税额,并视其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九九六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