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 页 > 财税工具 > 山西国税法规 > 正文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费用审核工作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6-12-02 发文字号:晋国税所发[1996]第49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201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费用审核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
行。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费用审核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1996)2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施行以来,不少地区反映,有不少纳税人以会议费、广告费等名义多扣除业
务招待费、捐赠支出的情况;也有不少企业在税法规定之外提取各种准备金,严重扭曲了企业所得税费用扣除的原则。为此,特对加强企业
所得税税前扣除费用审核工作通知如下:
按照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费用原则上都应据实扣除。除国家税收法规(指条例、细则,财税字、国税发、国
税函发等文件)明确规定者外,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各项费用不允许计提准备金(包括各种职业风险准备基金),而应在实际发生时据实
扣除。有关部门从会计核算、财务管理角度出发,批准纳税人提取的管理费等费用的提取比例、标准,批准提取的准备金,不能作为企业所
得税税前扣除费用的依据。纳税人在年终申报纳税时,应依税法规定将多计的费用或准备金金额转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不得以准备金形式结
转以后纳税年度。对纳税人税前扣除的各项费用,税务机关都有权依税法规定对其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凡纳税人扣除费用项目名不符
实,或以准备金等形式多扣除费用,而在年终申报时未作调整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视其情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
关规定进行处罚。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二日
〔备注:1996年12月5日晋地税所字(1996)4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