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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继续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7-08-25 发文字号:晋国税所发[1997]第43号
太原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总局国税函(1997)39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继续执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
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七年八月二十五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继续执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1997)392号
北京、上海、黑龙江、辽宁、山东、江苏、浙江、福建、湖北、广东、四川、山西、陕西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1994至1996年度中国华能集团公司及其100%控股的子公司试行了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办法。到1996年底,合并缴纳
的期限已满。近接该公司《关于继续执行合并纳税政策的请示》(华能集财字(1997)151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
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27号)的有关规定,为支持该集团的发展,增强其凝聚力,现将中国华能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
知如下:
一、中国华能集团公司100%控股的子公司(名单见附件1),在1997年度统一由中国华能集团公司按税收法规规定的税率合并缴纳企业所得
税。中国华能集团公司本部及其派出机构(名单见附件2)由公司本部汇总后,再由集团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除上述合并纳税的企业外,中国华能集团投资兴办的其他企事业单位,仍按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1、{华能集团合并缴税企业名单}
2、{华能集团派出机构名单}
一九九七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