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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铁路机车车辆工业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8-10-22 发文字号:晋国税所发[1998]第111号
运城地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8)5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铁路机车车辆工业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转发给
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铁路机车车辆工业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1998)556号
北京、天津、辽宁、黑龙江、吉林、河北、山西、山东、江苏、安徽、河南、湖南、广东、四川、贵州、陕西、甘肃省(直辖市) 国家税
务局,大连、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铁路机车车辆工业总公司《关于收取总公司机构管理费的请示》(中车财[1998]131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
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8,410万
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
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总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铁路机车车辆工业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一九九八年九月十二日
附件:中国铁路机车车辆工业总公司
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编号 名称 所在 地址 金额
1 齐齐哈尔车辆厂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560
2 哈尔滨车辆厂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160
3 牡丹江机车厂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40
4 长春机车厂 吉林省长春市 40
5 长春客车厂 吉林省长春市 700
6 沈阳机车车辆厂 辽宁省沈阳市 250
7 大连机车车辆厂 辽宁省大连市 550
8 唐山机车车辆厂 河北省唐山市 400
9 天津机车车辆机械厂 天津市 90
10 北京南口机车车辆机械厂 北京市昌平县 50
11 北京二七机车厂 北京市丰台区 220
12 北京二七车辆厂 北京市丰台区 220
13 石家庄车辆厂 河北省石家庄市 100
14 大同机车厂 山西省大同市 330
15 太原机车车辆厂 山西省太原市 170
16 永济电机厂 山西省永济市 230
17 济南机车车辆厂 山东省济南市 200
18 四方机车车辆厂 山东省青岛市 590
19 南京浦镇车辆厂 江苏省南京市 400
20 戚墅堰机车车辆厂 江苏省常州市 440
21 铜陵车辆厂 安徽省铜陵市 100
22 武汉江岸车辆厂 湖北省武汉市 120
23 武汉车辆厂 湖北省武汉市 170
24 株洲电力机车厂 湖南省株洲市 400
25 株洲车辆厂 湖南省株洲市 300
26 贵阳车辆厂 贵州省贵阳市 130
27 成都机车车辆厂 四川省成都市 130
28 资阳内燃机车厂 四川省资阳市 440
29 眉山车辆厂 四川省眉山市 320
30 洛阳机车厂 河南省洛阳市 110
31 西安车辆厂 陕西省西安市 290
32 兰州机车厂 甘肃省兰州市 80
33 北京昌平机车车辆机械厂 北京时间昌平县 20
34 广州铁道车辆厂 广东省花都市 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