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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子进出口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8-11-02 发文字号:晋国税所发[1998]第116号
太原市国家税务总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8)59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子进出口总公司所属企业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
照执行。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二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子进出口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1998)590号
北京、上海、天津、吉林、黑龙江、内蒙古、河北、山西、山东、浙江、江苏、安徽、福建、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东、海南、四
川、云南、陕西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宁波、厦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中国电子进出口总公司《关于总公司向下属公司收取管理费的请示》(中电进出(1998)财字169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
404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总公司提
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总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电子进出口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一九九八年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