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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向灾区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8-11-12  发文字号:晋国税所发[1998]第120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8)6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向灾区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行,认真做好就地征管工作。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向灾区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1998)6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灾区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8]555号)下发后,一些地区询问金融、保险企业向灾区捐赠所 得税前扣除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金融、保险企业向灾区捐赠,仍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向灾区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027号) 的规定执行。即“企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支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在不超过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税额1.5%的标准以内部分据实列 入营业外支出,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进行调整”。 一九九八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