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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认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的批复

颁布时间:1998-12-10  发文字号:晋国税所发[1998]第148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8)6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认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的批复》的抄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认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的批复 国税函(1998)676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如何确认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的请示》(鲁地税二字(1998)第150号)收悉。根据你局反映,在实际工作中,一些独立进行生 产、经营的企业或组织,实行上具有了独立经济核算的基础,但没有开设银行结算帐户,而使用上级部门或其他单位的帐户,或者不使用银 行结算帐户;有原始凭证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设置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而未设置帐簿、不编制会计报表;能够独立计算 盈亏,却不独立计算盈亏,对这些企业或组织,如何认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的问题,现批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 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对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独立开展 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或组织,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该实行独立经营核算,但未进行独立核算的,虽不同时具备税法规定的独立经济核 算三个条件,也应当认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