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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境内企业应付费用扣缴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8-12-29 发文字号:晋国税所发[1998]第164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8)757号“关于我国境内企业应付费用扣缴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境内企业应付费用扣缴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1998)7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近期,一些地区税务机关在涉外税收检查中发现,我国境内一些企、事业单位或部门(以下简称国内支付单位),对按合同规定应在本期支
付给外国企业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费用,已计入本期企业的成本、费用,但由于种种原因,未实际支付上述款项。现对此种情况
下,国内支付单位是否按照税法规定代扣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以权责
发生制为原则。因此,国内支付单位与外国企业签订借贷、技术转让、财产租赁等合同或协议,按合同或协议规定支付的利息,租金、特许
权使用费等款项,凡已计入本期国内支付单位的成本、费用的,无论是否实际支付上述款项,均认同为已支付,并应按照税法的规定代扣代
缴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