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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外商投资企业投资人防工程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8-04-22  发文字号:晋国税所发[1998]第27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8)77号“关于贯彻执行外商投资企业投资人防工程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八年四月二十二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外商投资企业投资人防工程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1998)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接一些地区询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人民防空工程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21号,以下简称 《通知》发布之前已成立并获利的外商投资企业,如何按照《通知》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待遇,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国家从鼓励发展人民防空工程出发,对外商投资我国人民防空工程,在税收上给予优惠。因此,凡符合《通知》中要求的外商投资企业,均 可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享受税法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通知》下发前已获利并按规定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充抵企业以后年度的 应纳税款。 以上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八年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