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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总局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8-06-29  发文字号:晋国税所发[1998]第60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8)2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总局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 同时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自接文之日起,对各自征管范围(含监管)之内的民航总局所属企业进行一次管户清查,并将清查结果于7月底前报省局。内容包括; 企业户数、企业名称、经济性质、税务登记(含注册)所在地、企业所得税缴纳方式等。 二、“通知”中第四条所称财税字(1997)75号文,已以晋财税字(1998)39号文转发各地。 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总局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1998)2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总局直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6]134号),民航总局所属企业缴纳所得税的具体规定到 1997年底执行期限已满,现将1998年及以后年度缴纳所得税的问题统一规定如下: 一、民航总局直属航空公司和分公司、机场,除本通知第二条的规定外,1998年由民航总局集中缴纳企业所得税1年。从1999年起,民航总局 直属航空公司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机场缴税办法另行规定。 二、中国国际航空(集团)公司、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按大型企业集团的规定另行明确。 三、民航总局所属其他企业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民航总局所属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 75号)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九九八年四月二十九日